海關稽查發現問題的處理
海關稽查是海關監督被稽查人進出口活動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種措施。稽查中發現稅款少征或漏征,或者被稽查人存在違法活動的,應按《稽查條例》的規定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理:
1.經海關稽查,發現關稅或者其他進口環節的稅收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被稽查人補征;因被稽查人違反規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征。
被稽查人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仍未繳納稅款的,海關可以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2.封存的有關進出口貨物,經海關稽查排除違法嫌疑的,海關應當立即解除封存;經海關稽查認定違法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理。
3.經海關稽查,認定被稽查人有違反海關監管的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理。
4.經海關稽查,發現被稽查人有走私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理。
5.海關通過稽查決定補征或者追征的稅款、沒收的走私貨物和違法所得以及收繳的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6.被稽查人同海關發生納稅爭議的,依照《海關法》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