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
出口企業遺失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需向海關申請補辦的,出口企業須在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向海關提出補辦申請,逾期海關不予受理。出口企業申請補辦須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稅的地(市)國家稅務局簽發的《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
出口企業在向主管退稅部門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 單證 明》時,應提交下列憑證資料:
1.《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報關 證明)的報告》
2.出口貨物報關單其他未丟失的聯次。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4.出口發票。
5.主管退稅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
二、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
1.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出口收匯 核銷 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規定:
(1)出口企業未辦理報關就將 核銷單 丟失的,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向外匯管理局申報,經核實批準后予以注銷,外匯管理局將統一登報申明作廢,費用由丟失核銷單者負擔。
(2)出口企業報關后將核銷單遺失的,外匯管理局應憑報關單核銷專用聯或海關出具的有關出口證明上的核銷單號及有關單據為出口單位先辦理收匯核銷及登報聲明作廢手續,然后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聯補辦證明》
(3)出口企業對外匯管理局簽發的核銷單退稅聯遺失后申請補辦的,外匯管理局必須憑主管出口企業退稅的稅務機關出具的與該核銷單對應的出口未辦理退稅的證明,方可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聯補辦證明》。
2.補辦程序。出口企業遺失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后,應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聯補辦證明”,向主管外匯管理局提出補辦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