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規范的構成:處理:指行為規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規定人們的行為應當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許做什么。這是法律規范的中心部分,是規范的主要內容。假定:指適用規范的必要條件。每一個法律規范都是在一定條件出現的情況下才能適用,而適用這一法律規范的這種條件就稱為假定。制裁:指對違反法律規范將導致的法律后果的規定。如損害賠償、行政處罰、經濟制裁、判處刑罰等。
2、法律規范的效力,也成為法律效力,就是法律的約束力。法律效力包括:等級效力和效力范圍。
3、等級效力:是指法律體系中不同淵源法律形式的法律在規范效力方面的等級差別。一是,法律效力的等級首先決定于其制定機構在國家機關體系中的地位,制定機關的地位越高,法律規范效力的等級越高。二是,同一主體制定的法律規范中,按照特定的、更為嚴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規范,其效力等級高于按照普通程序制定的法律規范,三是,同一制定機關按照相同的程序就同一領域問題制定了兩個以上法律規范時,后來的法律規范的效力高于先前制定的法律規范,四是,同一主體在某領域既有一般立法又有特殊立法時,特殊立法通常高于一般性立法。五是,某國家機關授權下級國家機關制定屬于自己職能范圍內的法律、法規時該項法律、法規在效力上等同于授權機關自己制定的法律、規范。
4、效力范圍:指法律規范的約束力所及的范圍,包括時間效力范圍、空間效力范圍和對人的效力范圍。
5、時間效力范圍:即法律何時生效,何時失效以及是否溯及既往。我國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即對法律規范性文件生效以前發生的事實不適用該法律的規定。如有例外,必須說明。
6、空間效力范圍:即地域效力范圍,是指從地域范圍上確定法律對人、對事的效力。
7、對人的效力:中國公民在國內一律適用我國法律,在國外,原則上仍然受到中國法律的保護。在我國的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員以及他們舉辦的企業組織或社會團體,同樣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如我國另有規定,則依該法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