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在規定的有效期限內(包括經批準延長的期限)全部出口的,由海關通知中國銀行將保證金及其活期存款利息全部退還;加工貿易保稅料件或制成品內銷的,海關除依法征收稅款外,還應加征緩稅利息。緩稅利息繳納方式、繳納憑證、繳納規定等與稅款繳納相同。
(一)征收規定
1.緩稅利息的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海關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最新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隨時調整并公布執行。2009年3月公布的緩稅利息率為0.36%。
2.對于實行保證金臺賬實轉(包括稅款保付保函)管理的加工貿易手冊項下的保稅貨物,在辦理內銷征稅手續時,如果海關征收的緩稅利息大于對應臺賬保證金的利息,應由中國銀行在海關稅款繳款書上簽注后退單,由海關重新開具兩份繳款書,一份將臺賬保證金利息全額轉為緩稅利息,另一份將臺賬保證金利息不足部分單開海關稅款繳款書,企業另行繳納。
(三)計息期限
1.加工貿易保稅料件或制成品經批準內銷的,緩稅利息計息期限的起始日期為內銷料件或制成品所對應的加工貿易合同項下首批料件進口之日至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加工貿易E類電子賬冊項下的料件或制成品內銷時,起始日期為內銷料件或制成品所對應電子賬冊的最近一次核銷之日(若沒有核銷日期的,則為電子賬冊的首批料件進口之日)至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
2.加工貿易保稅料件或制成品未經批準擅自內銷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或加工貿易保稅貨物需要后續補稅但海關未按違規處理的,緩稅利息計息期限的起始日期為內銷料件或制成品所對應的加工貿易合同項下首批料件進口之日至保稅料件或制成品內銷之日(內銷之日無法確定的,終止日期為海關發現之日);若內銷涉及多本合同,且內銷料件或制成品與合同無法一一對應的,則計息的起始日期為最近一本合同項下首批料件進口之日至保稅料件或制成品內銷之日(內銷之日無法確定的,終止日期為海關發現之日);若加工貿易E類電子賬冊項下的料件或制成品擅自內銷的,則計息的起始日期為內銷料件或制成品所對應電子賬冊的最近一次核銷之日(若沒有核銷日期的,則為電子賬冊的首批料件進口之日)至保稅料件或制成品內銷之日(內銷之日無法確定的,終止日期為海關發現之日)。按照前述方法仍無法確定計息的起始日期的,則不再征收緩稅利息。
加工貿易保稅料件或制成品等違規內銷的,還應根據規定征收滯納金。滯納金是從應繳納稅款之日起至海關發現之日止按日計算,滯納金征收比例為少征或漏征稅款的0.5‰。
3.加工貿易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等內銷需征收緩稅利息的,亦應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三)計算公式
加工貿易緩稅利息應根據填發海關稅款繳款書時海關總署調整的最新緩稅利息率按日征收。
緩稅利息的計算公式為:
應征緩稅利息=應征稅款×計息期限(天數)×緩稅利息率÷360(四)辦理程序
1.海關審核準予內銷后向經營企業簽發“加工貿易貨物內銷征稅聯系單”。
2.經營企業持該“加工貿易貨物內銷征稅聯系單”辦理通關申報手續。在填制內銷報關單時,經營企業需在備注欄注明“活期”字樣。
3.海關核對確認無誤后,按規定辦理內銷貨物審單、征稅、放行等海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