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程序
1.進口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收貨人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前,應向所在地或相應的發證機構提交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并取得自動進口許可證。
2.收貨人可通過書面申請,也可通過網上申請。發證機構自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后,應當予以簽發自動進口許可證,最多不超過10個工作日。
3.對于已申領的自動進口許可證,如未使用應當在有效期內交回發證機構,并說明原因。
4.自動進口許可證,如有遺失,應書面報告掛失。原發證機構經核實無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補發。
5、對于自動進口許可證自簽發之日起1個月后未領證的,發證機構予以收回并撤銷。
(三)報關規范
1、自動進口許可證有效期為6個月,但僅限公歷年度內有效。
2、自動進口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管理,對部分貨物可實行“非一批一證”管理。對實行“非一批一證”管理的,在有效期內可以分批次累計報關使用,但累計使用不得超過6次。
3、對實行“一批一證”的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大宗、散裝貨物,溢裝數量在貨物總量5%內予以免證;原油、成品油、化肥、鋼材為3%予以免證。“非一批一證“的,在最后一批貨物進口時,應按該自動進口許可證實際剩余數量的允許溢裝上限,即5%(原油、成品油、化肥、鋼材在溢裝上限3%)以內計算免證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