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哺乳期公司辭退員工賠償標準
對于處在哺乳期的勞動者被辭退后的補償規定如下:若勞動者并無嚴重過失行為,其補償金額應為正常經濟補償規定金額的兩倍。
通常情況下,經濟補償金額會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進行計算,每滿一年則需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則視為一年的服務期;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未滿六個月,則需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休完產假后公司辭退賠償多少
倘若生育假期結束之際員工遭受解雇,但并未出現任何過失或不當行為,那么這種情況即屬于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擅自解除勞動關系,此時,被解雇員工有權選擇是否繼續執行原有的勞動合同。
如員工選擇不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在客觀上無法再繼續實施下去,用人單位則必須依法支付賠償金以彌補員工的損失。
賠償金的具體金額為經濟補償的兩倍。
而經濟補償的計算方式則根據員工在該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來決定,每滿一年便需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若服務年限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則按照一年計算;若服務年限不足六個月,則僅需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