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發達的今天應當如何保護隱私
我國大數據應用面臨著數據資源難以開放共享、數據安全和隱私急需保護、大數據技術創新人才不足等諸多挑戰,其中個人隱私如何保護,是大眾最為關注的問題。
事實上,真正好用的大數據技術,應該是用加工實現增值,用分析來指導決策,而非販賣用戶個性化隱私這種原始數據信息本身的低層次濫用。
**通訊首席架構師、業務總工程師羅*美表示:“使用這些數據的企業,其實有兩大類,一類是互聯網企業,第二類是電信企業。企業有安全保護措施,有技術解決方案,做只針對群體,而不針對個體的信息挖掘,這是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率鵬認為,在隱私保護問題上,大數據技術要重點強調符號化和用戶特征這兩個概念。“符號化,是當我們去識別一個用戶時,用和他真實信息不相關的符號標記這個用戶。符號通過算法來保證,是單向的識別,使我們能識別出兩次登錄的是同一個用戶,卻無法通過此符號反推出該用戶在真實生活中的姓名、電話和住址,這就基本享受了大數據帶來的優勢,同時又規避了信息安全的風險。用戶特征,是在大數據時代,企業感興趣的往往是這個用戶的特征,而不是家庭地址、電話號碼真正敏感的信息。比如說,我希望知道你是一個20歲到30歲年齡段,生育過子女,有高等教育學歷的女性,這些都是你的特征,但是我并不想知道你姓甚名誰,今年多大,有幾個小孩。如果在數據使用過程中嚴格遵循符號化和用戶特征原則,我們就能規避掉不良風險。”
除了技術以外,政策和立法才是大數據時代個人隱私保障的重要憑借。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審議通過。,工信部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出臺了關于互聯網和電信網個人信息保護的條例,提出了數據保護的一系列要求。
數據需要保護,數據也需要交易。大數據的保護與交易需要遵循什么樣的標準,是當前政策制定者面臨的挑戰。
張*生說:“有價值的數據是非常重要的資源,但前提是要建立交易規則。我國的幾大互聯網運營企業都在做大數據分析,并且都想把數據作為可交易的產品,這需要我們盡快建立數據交易有關的法律法規。”
何*宏認為,目前的大數據分為兩類。一類是公共數據,比如政府所掌握的數據,或者公益企業的數據,公共數據面臨的是開放和共享的問題。一類是商業數據,商業性數據需交易,因為這是資產,交易產生新的價值。“標準和政策的制定是不斷摸索的過程,需要隨著市場去探索,我們已經深度地介入到關于目前國內數據交易的活動中,去探討這方面的政策、標準制定。”
對于用戶來說,提高信息安全意識、注意個人隱私保護也十分重要。不過,鑒于大數據時代個人隱私保護的困難程度,已有專家提出了“遺忘”的必要性。牛津大學教授、大數據領域權威專家維*托就在他的著作《刪除》中表示,對于人類而言,遺忘一直是常態,而記憶才是例外。然而,由于數字技術與全球網絡的發展,這種平衡已經被打破了。大量數字化的私人信息不僅可能在今天被濫用,在幾年甚至幾十年后仍然可能被濫用。
羅*美說:“在大數據時代,建議國家相關部門在制定產業政策時,需要重點考慮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采取刪除、鎖定,或者安全加密等多種級別的保密措施,避免個人隱私被檢索、發現、濫用和擴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