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1、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又稱登記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志愿離婚并就婚姻的法律后果達成協議,經過婚姻登記機關認可,既可以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方式。
協議離婚要求:夫妻必須就離婚,子女以及財產的有關問題達成共識,并同時持有關證件和證明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收到當事人申請后對經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并發給離婚證。
需要注意的是,雙方離婚必須是出于自愿。當事人為合法夫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訴訟離婚
(1)離婚起訴的前提:必須是雙方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
(2)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比如他們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訴訟。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法院判離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生活中,要是一方想要離婚的話,可以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結束婚姻關系。在協議離婚當中,需要當事人雙方自愿,然后簽訂離婚協議書,再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就可以了。而在訴訟離婚當中,法官一般會對離婚的情況進行審查,要是確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那么才會進行離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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