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緩刑是什么意思
1、死刑緩刑,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
2、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二、死緩和死刑的區別
死緩即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死緩和死刑的區別如下:
1、適用條件不同;
2、審判程序不同;
3、刑罰執行方式不同。
在刑罰的變更上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
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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