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訂了車輛抵押合同可以開抵押車輛嗎
1、一般來說抵押是不影響抵押人對被抵押車輛的使用權的。
2、簽訂車輛抵押合同后,能不能開抵押人的車輛,由雙方協商確定,法律是沒有明確規定。
3、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抵押財產的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條【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四百零三條【動產抵押的效力】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條【動產抵押權無追及效力】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二、抵押權的實現應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通常而言,抵押權的實現一般應當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抵押權合法有效存在。
(二)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在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以及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比如抵押物因抵押人的原因造成價值減少而抵押人又不能恢復原狀或增加擔保的特殊情況下,即使債務并未屆期,抵押權人也可以實現抵押權。
(三)債務人沒有清償債務,既包括沒有清償全部債務,也包括尚有部分債務沒有清償,因為依據抵押權的不可分原則,債務人雖然只有部分債務未履行,抵押權人仍然可以對全部抵押物主張實現抵押權。
(四)對于債務未清償,非因債權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若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是由債權人一方當事人的原因造成,則抵押權人不得實現其抵押權。比如,債權人拒絕接受債務人的全面適當履行等。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一般來說抵押是不影響抵押人對被抵押車輛的使用權的。簽訂車輛抵押合同后,能不能開抵押人的車輛,由雙方協商確定,法律對于抵押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優先。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律師事務所進行咨詢,律師事務所有專業的律師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