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區別
一、概念不同
1、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2、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了交通肇事。
二、犯罪構成不同
1、客體不同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
2、客觀要求不同:
交通肇事罪要求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并且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大損失的行為。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從司法實踐來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現在:
(1)以私設電網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包括高速飆車威脅公共安全行為。
(3)以制、輸壞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以向人群開槍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主觀故意不同:交通肇事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
交通肇事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駕車、強行超車、超速行駛等,但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后果。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會發生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實踐中這種案件除少數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態度,由直接故意構成外,大多持放任態度,屬于間接故意。
4、犯罪后果要求不同:交通肇事要求有嚴重后果,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險犯罪,只要是行為人所使用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沒有發生嚴重夠過,也可構成本罪。
交通肇事罪要求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或者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但是有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均構成交通肇事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不要求以發生嚴重危害后果作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是行為人所使用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可構成本罪。
5、處罰不同:
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最高位死刑,交通肇事罪最高為有期徒刑。
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