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職需要提前30天申請合法嗎
根據現行法規,員工欲解除與公司的雇傭關系,需提前30天向所在單位提交辭呈。
需要明確指出的是,這30個工作日依舊是為公司所設定的過渡期而非員工自身所擁有的過渡權。
理應來講,這30天的預告期實際上是歸屬于企業的自主決定權,亦即企業有權選擇是否行使或保留這份權利。
針對企業而言,待員工提出辭呈之后,若于實際需求上仍須依賴該名員工提供具體服務,企業完全有權要求員工繼續堅守崗位直至預告期滿之日為止;反之,倘若企業確無額外需求,也有權在預告期限的最初30個工作日內隨時同意員工的辭職請求,同時務必協助其完成各項工作交接事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離職交接期可以請婚假嗎
關于員工享有的婚嫁假期方面,自從其任職期間開始,無論何時婚姻美滿,皆可依法享有此項福利。
而在離職交接階段,即便尚未正式離任,同樣仍有權享受婚嫁假期。
如若男女雙方在舉行婚禮之際并不處于同一地點工作,根據路程的遠近,另會給予相應的路程假期;倘若在探親假(即探望父母)的過程中迎來了特殊日子——婚禮,那么將不再另行安排額外的假期。
婚嫁假期不僅包含了周末及法定節假日,同時也是以公休假以及法定假的形式呈現的。
對于再次步入婚姻殿堂的人士而言,他們依然有權享受法定婚嫁假期,只不過晚婚假期這部分則無法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