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車輛鑒定要多久
1、公安機關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有權暫扣肇事車輛進行檢驗,但是不能濫用這種權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2、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3日內委托。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20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2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3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2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5、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30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二、交警可扣留當事人車輛嗎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
以下的可以依法扣留車輛: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
(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同時規定: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p>
交警扣車期限的法律分析按照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依法行政”,交警扣留車輛的行為以及扣留車輛的時間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只有在法律有規定的情形下交警才能扣留車輛。只有在法律有規定的情形下交警才能在法定期間之內扣留車輛。
當然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因此,具體而言,在交通事故認定書做出之前,更精準的時間是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檢驗、鑒定后五日同時也是必須做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期限),交通警察就必須返還被扣留的車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