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人借貸發生糾紛怎么解決
1、當事人可自行協商或非公調解;也可申請人民調解,經司法確認的人民調解可申請法院執行;
2、如果當事人對合同做了強制執行公證,借款人若不履行借款合同,可在公證處出具執行證書后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如果當事人已約定仲裁條款,可提請仲裁。若不履行仲裁裁決,可直接申請法院執行;債權人可通過督促程序,申請支付令;訴訟時可以調解。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八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二、個人借款糾紛有哪些
1、約定的利息過高
高額的利息是引誘出借人借款的主要原因。法律規定個人借款利息不得超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但現實中借款人為了借到錢約定的利息往往超出法律規定,同時還存在利滾利的現象。而出借人,只考慮以遠遠高于同期銀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來收取高額的利潤,沒有考慮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導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償,最終不得不起訴到法院。
2、沒有擔保還款沒有保證
出借人出于朋友、親戚關系,或礙于面子等不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財產或找保證人,這就使得相應的借款沒有了保證,還款沒有了約束力,借款人不按時、足額歸還借款就在所難免。
3、借據、收據不規范
借貸雙方提交的借據、收據往往寫的不規范,導致文義含糊、不確切,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例如:
(1)借貸雙方名字書寫不規范
按照規定,本人姓名應以身份證、戶口簿上登記的名字為準,但在生活中,許多人常常在借據上或收據上書寫別名,或以同音的別字來替代。當發生糾紛訴至法庭時,借款人以借據上的簽名與本人身份證上不一致而不承認借款的事實,出借人以收據上的簽名不是還款人而反對已經還款或部分還款。
(2)利息約定不明確
除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以外,雙方在結算時把結算之前的利息記入本金,再次計算利息,出現利滾利的現象也不受法律保護。
私人借貸發生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起訴等方式進行解決,具體的解決方法可以根據雙方實際的情況來定,如果需要訴訟需找個律師。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或者到律師事務所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