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有哪些保險待遇
我國保險待遇主要包括醫療保險期間的待遇和致殘待遇。
(1)醫療保險期間待遇。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確需停止工作治病體息的,根據本人連續工齡和本單位工齡的長短,給予3個月~24個月的醫療期;難以治愈的疾病,經醫療機構提出,本人申請,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醫療期。在醫療期內,職工一般在指定的醫院就醫,所需檢查費用、治療費用,藥品費用、住院費用,在規定的標準內的,按規定比例分別從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中支付;規定范圍和標準之外的費用,由職工個人負擔。醫療期內的職工,工資停發,由用人單位按其工齡長短給付相當于本人工資一定比例的疾病醫療津貼(病假工資)。
(2)致殘待遇。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致殘的,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后,經用人單位申請,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殘廢等級。致殘一級至四級的應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享受退休或退職待遇。致殘五級至十級的,在規定醫療期內不得辭退,用人單位應為其另行安排工作,不能從事所安排工作的,可以按規定發給疾病津貼;規定醫療期滿后,可解除勞動合同井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3)有關人員的醫療待遇
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業職工現有的醫療消費水平,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作為過渡措施,允許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列入成本。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均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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