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辭職算是解除勞動關系嗎
實際上并非如此。
辭職并不必然走到與原雇主解除勞動合同的環節。
辭去職務,簡單來說就是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結束雙方在職業領域中產生的權益和職責的行為。
從這個層面上我們能夠看出,它們之間的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勞動合同的解除通常需要考慮到合同的雙方,也就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
隨著雙方協商一致,決定自行解除他們之間的勞工合同,這種情況主要體現在雙方的一項共同決策之上。
反之,辭職僅僅是一項個人行為,即由勞動者主動提出結束合同以及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
進一步解釋,當勞動者提交辭職申請之后,用人單位會對其進行審查,只有在審查通過之后,才會開始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
辭職并不一定會走到與原雇主解除勞動合同的環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二、離職信和辭職信有什么區別
離職信和辭職信差別主要在表述離司愿望的方法及目的上。
離職信就像一封公司發給你的通知書,告訴你要啥時候走人,還有哪些事得交代清楚;而辭職信就是你自己寫的,說明你為啥想離開這家公司,還得感謝公司給你的機會等等。
離職信更像是公司和你之間的公事公辦,而辭職信則是你個人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