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清算是否需要設立清算賬戶
公司清算需要設立清算賬戶。
清算帳戶應當在清算組接管公司的同時設立,公司原有的帳戶是以正常的生產經營為條件的,不能滿足清算業務的需要,因此應當及時設立清算費用帳戶和清算損益帳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清算組的成立與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二、清算公司財產如何制訂清算方案
(1)調查和清理公司財產。
清算組在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的同時,應當調查和清理公司的財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和調查清理的情況編制公司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和債權、債務目錄。應當指出的是,清算組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不得將公司財產價值低估。
(2)制訂清算方案。
編制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之后,清算組應當制訂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債權和清償債務的具體安排。
(3)提交股東會通過或者報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方案是公司清算的總方案。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應將清算方案提交股東大會通過。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成員是由股東組成的,所以,無須提交股東會另行通過。將清算方案提交有關主管機關確認的規定,適用于因違法而解散的清算公司。
(4)另外,如果公司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清算組有責任立即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清算帳戶應當在清算組接管公司的同時設立,公司原有的帳戶是以正常的生產經營為條件的,不能滿足清算業務的需要,因此應當及時設立清算費用帳戶和清算損益帳戶,具體的規定如上。律師事務所小編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上,歡迎到律師事務所進行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