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新法對駕駛證雖不再要求按以前的規定參加年度審驗和簽章,但管理上實行了累積分制度。新條例規定,“對在一個記分周內記分達到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該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并接受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的6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10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10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換發機動車駕駛證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駕駛證進行審驗。”
駕駛員應留意駕駛證的有效期過了沒有,不要因為取消年審而忘了駕駛證到期換證,應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90日內,向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機動車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據了解,為避免機動車所有人通訊地址發生變動而造成違章罰款遲交并產生每日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從5月1日起機動車所有人通訊地址發生改變的,均可到市車管所及各車管分所、各檢測站、市區交警大隊、兩區兩市交警大隊、各區公安分局交通科辦證窗口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警方強調,如車主不及時辦理地址確認,以致交通違章通知書送達后無法收到,將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