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離職申請就代表主動辭職嗎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中,提交離職申請書被視為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即所謂的“主動辭職”)。
就當前國內各行業而言,員工正常離職可劃分為四種主要類別:自陳辭職、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離職、符合法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的離職以及因特殊情況導致的離職,例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訂、員工失蹤或者死亡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離職和辭職的區別
離職這個詞嘛,就比辭職要大得多了,它包含了各種各樣原因和狀況導致的工作關系結束,比如合同到期啦,超級期待的退休啦,或者是被老板炒魷魚啦等等。
而辭職,就是你自己主動跟老板說“我要走了”這種事兒,通常都是因為個人的想法,或者是為了自己的事業發展著想。
說到主動性和原因這方面,離職其實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你自己主動走人的,比如說你覺得這份工作不適合你,或者你找到了更好的機會;另一種就是被動的,比如說公司裁員啦,或者你已經到了該退休的年紀啦之類的。
但是辭職的話,那肯定是你自己主動選擇結束這段雇傭關系的,可能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說你對現在的工資待遇不太滿意啦,或者你想要追求更好的職業發展機會啦等等。
再說說影響和后果吧,離職這件事可能會給你的職業生涯和個人生活帶來各種不同的變化,比如說你可能會面臨失業,然后得重新去找工作啦等等。
但是辭職,通常都是你在認真思考過自己的職業規劃和發展之后做出的決定,這樣做可能會為你帶來全新的機遇和挑戰!
最后我們來聊聊程序和通知期的問題,離職通常都得按照公司的規矩來,比如說你得去辦離職手續啦,把手上的工作交接給別人啦等等。
但是辭職就簡單多了,只要你跟單位說一聲,不管是用書面還是口頭的形式,只要他們答應了就行,不過通常你得提前告訴他們你打算什么時候走,也就是離職通知期啦。
三、離職人跟辭職人的區別是什么
辭職和離職嘛,其實主要就是看究竟是誰先提出來的,是員工覺得要走人了,還是公司覺得這個員工干得不好不想用了。
首先來說說辭職吧,這就是說你不再擔任現在的工作職務了,意味著你要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系。
辭職這個事情,通常有兩種情況:
(1)如果公司做了什么讓你受不了的事情,比如對你施暴或者威脅你,逼迫你繼續工作,或者不按照合同上說的給你發工資,不幫你交社保等等,那你就可以馬上告訴公司你要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你還可以要求公司給你一些經濟補償金;
(2)另外一種情況就是你自己決定要走了,那你就要提前30天以書面的方式告訴公司你要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再說說離職吧,這個詞兒就是指你要離開現在的職位、崗位,也就是說你和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或者勞動合同已經解除了。
離職的原因可能是你自己想走,也可能是公司覺得你不合適,想要和你解除勞動關系。
所以,辭職肯定是你自己提出來的,但是離職的話,就只能說明你們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解除了,具體是誰提出來的,我們就不得而知啦。
比如說,公司在你們的勞動關系解除之后,會給你開個離職證明,上面會寫清楚你們為什么要解除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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