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子過戶有繼承嗎
依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房產的繼承確實具備相當高的可操作性和流動性,然而繼承過戶仍需遵循一系列嚴謹而規范的程序,其中首要步驟便是完成繼承公證;其次是攜帶相關證件前往房地產交易所,遞交房產繼承所需的各類材料,從而正式完成過戶手續。
雖然繼承人對于繼承來的房產并不一定需要立即進行過戶,但過戶無疑能夠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為若未能及時過戶,則該房屋的所有權并未真正實現轉移。
值得注意的是,不動產如未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其物權效力將無法得到確認與保障。
《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二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并,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二、繼承房屋可以贈與別人嗎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財產繼承權是無法進行贈與的。
在繼承過程中,繼承人只能選擇接受或主動放棄繼承權,而不能將其轉讓給他人。
當繼承權正式啟動后,若有繼承人選擇自愿放棄繼承,必須在所有遺產處理完畢之前,通過書面形式明確表達自己的意愿;如未做出明確表示者,則被視為已經默認接受了繼承權。
同樣地,對于受遺贈人來說,他們也需要在得知受遺贈事實的六十天之內,以書面形式表明是否愿意接受該遺贈;若未能按時表示意愿,則會被視為自動放棄受遺贈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