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動產權證書是房產證嗎
若然所指并非房產證書,那么不動產權證并非單純的房產證,這兩者在適用范疇上存在著本質的區別。
房產證,其全稱為“房屋所有權證”,它作為唯一合法的憑證,是表明產權人對房屋享有的所有權的唯一證明文件。
不動產權證不僅包含了房子的產權,還囊括了房屋產權人名下各類不動產,例如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等等在內的詳細權屬信息。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二、農村房屋在沒有得到不動產權證的情況下可以進行買賣交易嗎
根據現行的法律規范,那么農村地區那種尚未獲得房產所有權證明證書的房屋是無法進行合法交易的。
具體來說,法律明確規定了以下幾種情況下的房地產是嚴禁上市流通的:
首先是以使用權出讓方式獲取土地使用權,但其條件并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其次,司法機構以及行政部門若是基于法定程序予以裁決并查封的,或是通過其它形式對房地產的所有權進行了實質性的限制;
再者,依法實施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然后就是共同所有的房地產,并且沒有經過全體共有人的書面認可;
接著是涉及到所有權爭議的情況;
最后是沒有依照法律規定辦理房產權益證明證書的,包括因各種原因導致證書暫緩頒發或者尚未辦理等情形。
同時,在法律、行政法規等層面還規定了一些其它禁止上市的房地產情況。
在以上提到的種種情況中,農村缺少房產所有權證書的房屋,正是被歸類于第6條的范圍之內,也因此無法進行合法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