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起訴離婚需要帶些什么證件
1、女方起訴離婚需要帶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房產證、子女出生證及戶口本等證件。且除前述證件外,起訴離婚還需要提供書面起訴狀,以及證明起訴人訴訟主張的相關證據材料。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離婚要些什么證件
1、離婚需要的證件有:身份證、結婚證、戶口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可以到一方原領證機關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離婚資料,在規定的三十天期限屆滿后,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
2、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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