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違法違規的直接責任人,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違法違規的直接責任人構不成犯罪或情節較輕的,依照本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種類為:
(一)經濟處罰以涉案金額的大小分別給予不同檔次的處罰。
(二)行政處分以涉案金額和損失金額的大小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
三、有關責任人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人。
(二)相關責任人。
(三)主要領導責任人。
(四)重要領導責任人。
四、縣級支公司(營業部)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時,有關違法違規責任人應負的責任:
(一)行為人負直接責任。
(二)與行為人在工作崗位上存在相互制約關系的責任人負相關責任。
(三)科(股)室一般工作人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正副科(股)長、正副主任負主要領導責任;公司分管經理或副經理負重要領導責任。
(四)正副科(股)長、正副主任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公司分管副經理負主要領導責任;公司主要領導負重要領導責任。
(五)區、縣(辦事處)級公司副經理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公司經理負主要領導責任,市級公司主管經理負重要領導責任,縣級公司經理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市級公司主管副經理負主要領導責任,市級公司經理負重要領導責任。
五、省、市級分公司機關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時有關責任人應負的責任:
(一)行為人負直接責任。
(二)與行為人在工作崗位上存在相互制約關系的責任人負相關責任。
(三)科室一般員工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正副科長、正副主任負主要領導責任,公司分管領導負重要領導責任。
(四)正副科長、正副主任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公司分管領導負主要領導責任,公司主要領導負重要領導責任。
(五)市級公司正副職領導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省級分公司分管副總經理負主要領導責任,總經理負重要領導責任。
(六)省級分公司正副處長正副主任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分管副總經理負主要領導責任,總經理負重要領導責任。
(七)省級分公司副總經理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總經理負主要領導責任;總經理發生違法違規行為,上級公司負重要領導責任。
六、發生貪污、受賄、回扣、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給予有關責任人以下經濟處罰、行政處分:
(一)發生違法違規行為,金額在10000元以下的,罰直接責任人1000元,給予行政記過以上處分;罰相關責任人300元,給予行政警告處分;罰主要領導責任人200元。
(二)發生違法違規行為,金額在10000元以上,對直接責任人按有關法規處理;罰相關責任人1000元,給予行政警告至行政降級處分;罰主要領導責任人800元,給予行政警告處分;罰重要領導責任人500元。
七、各級公司發生未經統一法人批準擅自投資、貸款、拆借、擔保、抵押等違法違規運用資金行為,給予有關責任人以下經濟處罰、行政處分:
(一)發生違法違規行為,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罰直接責任人5000元,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記過以上處分;罰相關責任人2000元,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警告處分;罰主要領導責任人1500元,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警告處分;罰重要領導責任人500元;
(二)發生違法違規行為,金額在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直接責任人10000元,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罰相關責任人3000元,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記過以上處分;罰主要領導責任人2000元,造成損失的,給予記過處分;罰重要領導責任人1000元,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三)發生違法違規行為,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罰直接責任人20000元,造成損失,給予行政降級以上處分;罰相關責任人5000元,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罰主要領導責任人3000元,造成損失的,給記大過以上處分;罰重要領導責任人1500元,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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