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罰100元執行效果不好,罰20元威懾作用不夠
對“行人闖紅燈”行為,到底該罰20元還是100元?21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分組審議《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時,“行人闖紅燈”行為該取哪種處罰標準再度成為委員們爭議的焦點。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這兩部法規,對“行人闖紅燈”行為的罰款額度不一,此次正是試圖通過修法來統一處罰標準。在上次修正案一審稿中,取的是這兩部法規中的“高”標準100元。市交警局在一審時表示,行人交通違法的執法難度大,罰100元很難執行。因此,本次提交審議的修正案二審稿,則取了這兩部法規中的“低”標準20元。
“同樣是交通違法,為什么機動車的違法成本那么大,闖一次紅燈要罰500元,而行人只罰20元?同樣是行人交通違法,都存在執法難的問題,可為什么修正案將‘行人翻越護欄’的處罰標準由100元提高到200元,而‘行人闖紅燈’反而從100元降為20元呢?”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及聚聲在審議時提出疑問。市人大法委主要負責在法規制定過程的相關修改工作,該委主任陳滌回應說,“行人翻越護欄”這個行為不易被車主察覺且突二、罰款標準的衡量人闖紅燈大得多,因此處罰額度要提高。
二、罰款標準的衡量
在我們承認對闖紅燈等交通違章行為進行罰款是一種有效的管理手段的前提下,對于罰款的標準,必須依據以下兩點來確定:一是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二是罰款額度所能產生的執法效果。如果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比較高,居民收入普遍較高,那么太低的罰款標準,就會被公眾不當回事,其執法效果將大打折扣;反之,當地居民經濟發展水平一般,居民收入也一般,罰款額度太高,超過了公眾的經濟和心理承受能力,執法效果同樣不好。
因此,罰款標準必須從當地的實際情況出發,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品相適應才行。與此同時,我們還應該看到,既然承認罰款對糾正交通違章、增強交通安全意識具有積極的作用,那么罰款額度就不應該偏低,否則就失去了執法的效果,對公眾產生不了教育和震懾的作用。
人人都知道,對于行人闖紅燈等交通違章行為進行罰款不是最終目的,只是實現目的的一個手段。但是世界上很多國家和地區的經驗也證明,這一手段確實有效,也確實是維護城市交通文明、幫助公眾增強交通安全意識的有效途徑。那么,在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罰款標準以后,就應該想方設法執行法律規定,而不能因為公眾的抵觸心理嚴重、執法難度大,就有法不依。